企業普法 | 增值稅征管新規定
發布時間:2019-11-14 11:24 瀏覽次數:668381次
為統一征管口徑,便于納稅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8項征管規定將從10月1日起實施,大家抓緊學習。
一、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告》規定:適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的增值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政策解讀:2017年,稅務總局先后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允許稅務機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由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個體司機提供開票便利。同時,按照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明確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需要取得相關運輸資質。由于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資質要求進行了調整,因此,《公告》對代開發票的條件也相應調整為: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關于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公告》規定:(一)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以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發包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簽訂運輸協議,在各自以承運人身份承攬的運輸業務中,互相利用對方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政策解讀:艙位承包業務中,對承包方來說,其以承運人身份對外承攬運輸業務,然后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于提供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應以承攬該運輸業務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對發包方來說,是以運輸工具艙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運輸工具實際提供了運輸服務,因此,發包方應以其向運輸工具艙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均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通過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因此,雙方均以換出艙位的方式向對方提供了交通運輸服務,各自應以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公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政策解讀: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公告》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讀:為簡化辦稅流程,優化稅收環境,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確,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