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布 | 安徽省支持科技創新政策(97條)
發布時間:2019-04-03 13:48 瀏覽次數:6150次
1.省財政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獎補10萬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獎勵200萬元。(皖發〔2019〕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2.爭創量子信息科學國家實驗室、新能源汽車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繼續在重點領域布局建設新的安徽省實驗室和技術創新中心,省財政對新認定的“一室一中心”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支持,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穩定支持和獎勵機制。2019年,省級分別安排2億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省科技融資擔保公司。初創期科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地經濟發展的貢獻,各地可對企業給予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投入。對企業研發投入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獎補。(皖發〔2019〕7號,省科技廳負責)
3.更大規模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省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分別按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給予支持,取得約定績效的團隊可獲得所支持資金的直接獎勵或股權回購獎勵。(皖發〔2019〕7號,省科技廳負責)
4.暢通民營企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渠道,允許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皖發〔2019〕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允許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以“技術股+現金股”形式持有股權。(皖發〔2019〕7號,省科技廳負責)
6.提高對民營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產學研合作等獎勵力度。鼓勵民營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工業設計大賽等,對獲獎項目給予獎勵。(皖發〔2018〕3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皖發〔2018〕38號,各市、縣,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8.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營企業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并按規定給予補助。(皖發〔2018〕3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累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省及落戶市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給、績效獎補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依據績效情況,省從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2.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江淮優才卡”,憑卡可享受無須社保證明購買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等基本服務事項,以及辦理長期簽證、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申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事項。(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4.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5.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超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6.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27.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28.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29.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30.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31.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機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32.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3.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4.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5.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6.對在我省注冊成立的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給予關鍵設備投資總額5%的獎補,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37.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年度達成1個及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38.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9.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0.對在本省生產的中藥新藥(1—4類)及中藥經典名方二次開發、化學藥新藥(1—2類),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1—5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等重大藥械項目,對臨床前研究按研制費用的20%予以補助,對臨床試驗按研制費用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1.對本省藥械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2.對醫藥企業每取得1個全國第一家仿制(首仿)藥品生產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3.對符合條件、價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物以及質量和療效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按照醫保目錄評審程序,納入本省醫保目錄;對暫未納入的,經專家評審后,可納入備案采購范圍(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號,省醫保局負責)
44.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5.加快推進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項目,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6.對同一醫療技術在省內多個醫療機構推廣應用的,采用“一次備案、整體推廣”的模式予以審批。(皖政〔2018〕58號,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47.培育“互聯網+制造”示范。對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產業、軟件“鑄魂”工程等領域的國家級試點示范企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8.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創新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支持智能硬件產品生產,對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突出、在我省生產且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智能硬件產品,每年優選不超過50個給予一次性獎補,每個最高50萬元。對通過國家智能家用電器標準評定并在我省批量生產的智能家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對在我省生產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該系統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9.加快數字技術標準研究。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0.培育和引進骨干企業。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1.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2.催生“雙創”新主體。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省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個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3.每年優選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每個獎補50萬元;優選一批工業互聯網(云)公共平臺,每個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4.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5.每年安排1000萬元,獎補一批由我省企業自主研發并取得實效的工業APP。(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6.對獲得工業互聯網領域國家級、省級優秀解決方案的,每個分別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7.培育數字經濟創新共享服務聯合體。支持省內數字經濟領域的產學研平臺資源整合,提供創意設計、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標準信息、成果推廣、創業孵化、跨界合作、展覽展示、教育培訓等一體化服務。每年優選一批聯合體給予一次性獎補,每個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8.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9.支持有條件的市建設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全面擴大我省4G網絡覆蓋面,加快5G網絡建設步伐,開放路燈、監控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等公共資源為5G網絡提供基礎支撐,供電部門提供便捷的5G基站電力報裝流程。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場所WLAN建設。(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省電力公司等負責)
60.推進企業內外網建設。鼓勵企業綜合運用IPv6、工業無源光網絡、時間敏感網絡、工業無線技術改造內網,科學運用窄帶物聯網和寬帶網絡,每年評選一批“網效之星”企業,每個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1.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引進人才按有關規定予以支持,對引進的數字經濟領域項目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按規定發放“江淮優才卡”。開設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支持企業在國外建立離岸研發中心、技術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才辦負責)
62.大力培養數字經濟創新人才。支持相關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培養數字經濟青年創新人才。支持企業推廣首席信息官制。在數字經濟領域組織開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推進“互聯網+職業培訓”,提高數字經濟培訓領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績效評估和征信體系,建立數字經濟人才創新的容錯和獎勵機制。(皖政〔2018〕9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63.加強重大貢獻榮譽激勵。每年評選10個“數字經濟領軍企業”,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獎補100萬元;評選10名“發展數字經濟領軍人物”,給予其領導的團隊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4.同等條件下,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再擔保)公司對數字經濟企業給予優先擔保,擔保費率不高于1.2%。對數字經濟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科技保險按規定給予補助。(皖政〔2018〕95號,省財政部門、安徽銀監局負責)
65.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數字產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皖政〔2018〕95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66.給予用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中的兩部制電價。(皖政〔2018〕9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7.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8.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場所成功上市(以正式發行之日為準),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全部獎勵給科技團隊成員,每延遲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皖科〔2018〕1號,省科技廳負責)
69.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連續5個會計年度內(含5年),科技團隊創設公司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總額的30%,在此基礎上,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每增加20%,獎勵增加10%,直至達到100%。(皖科〔2018〕1號,省科技廳負責)
70.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科技團隊有權在支付資金使用成本后,回購省扶持資金形成的股權。資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及還款時(以回購協議簽署之日為準)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皖科〔2018〕1號,省科技廳負責)
71.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最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2.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縣)投入不超過40%,省在市(縣)先行投入基礎上予以資助,單個項目累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3.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省一次性分別給予一等獎200萬元、二等獎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4.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知識產權布局和轉化實施。(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5.高校院所與企業在2017年以后聯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企業產品(技術)銷量(營業額)增長等績效情況,省一次性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6.對省內高校院所在皖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項成果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7.對在皖企業購買省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8.開展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79.對省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20—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0.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3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根據認定指標得分情況,省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獎勵企業研發團隊。(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1.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2.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險種范圍,所在市(縣)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3.對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依據服務科技中小企業等績效情況,省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4.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省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5.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開展公益性共享服務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依據資源數量、共享服務等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6.對企業和高校院所轉化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省依據績效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7.對獲認定的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8.對農業高校院所與市(縣)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89.對我省牽頭組建新獲認定的國家(試點)聯盟、國家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省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省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90.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可分別享受省、市(縣)補助。其中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設備租用單位所在市(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91.對獲授權的發明專利,依據專利質量、產業化前景等績效情況,省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省、市(縣)各按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補助,省補助最高可達1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92.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萬元。(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93.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省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省科技廳負責)
94.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團隊的比例不低于70%。(皖政〔2017〕76號,省財政廳負責)
95.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與分配,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皖政〔2017〕7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96.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7〕76號,省稅務局負責)
97.企業預提研發準備金未實際發生研發支出的部分,不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皖政〔2017〕76號,省稅務局負責)